目前分類:金融法律知識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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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整 合Q & A 

 

Q.繳不出錢,銀行會如何向我催討債務?

A:一、不是論沒去繳納後幾期後才會被強制執行扣薪,而是您一旦沒繳錢,銀行去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您才會被強制執行扣薪,所以是看銀行向法院聲請之快慢。

二、會發執行命令給您發薪之公司,要求直接給債權人您的薪水。

三、只要債權人查得到之財產(向國稅局查),就有被扣押、拍賣之可能。

四、債務讓與只要通知債務人即可,所以您的債務可以被銀行轉讓給其他討債公司。

五、出國嘛、買車子基本上可以,但您無法再貸款,且用您的名字買亦有被扣押、拍賣風險,被強制扣薪時只能扣三分之一,您還是有三分之二可自由運用。

六、只要您沒還錢,銀行是可以依當初約定之利息計息,還清債務為止,沒收入時,銀行執行不到,只能拿到法院發的債權憑證,待您有收入時再執行。

 

Q.法院在強制執行扣薪水,動產及不動產時,配偶會有連帶關係也要扣嗎?

A:夫妻之債權債務原則上是獨立的,除非您有登記特別之夫妻財產制,否則不會因為有夫妻關係,而要求您的配偶,對您的債務亦要負起連帶責任之問題,故除非您有用到您配偶名下之動產設定質權,或用您配偶名下之不動產設定抵押借款,或者用您配偶擔任保證人等情況,否則法院在強制執行扣薪水,動產及不動產時,係針對聲請者對您有請求還款之勝訴判決或支付命令您沒有異議等執行名義,而准聲請強制執行的,如果法院亦對您配偶強制執行,一定是您的配偶亦為債務人或保證人,而不是因為配偶身份。簡言之,法院在強制執行扣薪水.動產及不動產時,基本上配偶不會有連帶關係而也要被扣的情形。

 

Q.欠銀行錢不還或避不聯絡,是否可構成詐欺罪?

A:一、詐欺罪之構成要件,必須行為人施用詐術,使自己或他人,取得非分之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為前提。因此到銀行辦理信用卡或現金卡都是確有這種必要才去辦理,縱令事後無力繳納或清償,亦和詐欺罪之構成要件不符。因此在實務上,過去有很多類似之案件都被法院判令無罪。((但是 , 如果向銀行申請貸款或信用卡及現金卡 , 使用後 , 在第一期就避繳交 , 必定受到銀行之告訴。

二、這種無力償還的人,雖然無詐欺之刑事責任,但在民事上仍然有清償之責任,因此銀行如發現他有財產,或任何之收入,銀行都可以依法扣押。

 

Q.負債甚多,申請破產有實益嗎?有什麼條件嗎?

A:一、有能力還清之外,別無他法。

二、申請和解恐無實益,因為要債權人同意。至於破產,要有能力支付破產管理人之費用,法院始准予破產。實務上你必須有一百多萬元之財產供破產分配之用,始有可能被宣告破產。因為目前雖扣薪,但債權人並未要求由他人管理本人所有財產,可能你的名下已無財產才會扣薪。如果沒有准予宣告破產,應無此一問題。

三、若申請破產宣告後,法院可能要求限制居住出境問題,就承辦過的破產案件(擔任破產管理人)印象中好像沒有必要限制入出境。這還要再確定。

四、和解因協議即終結。破產要分配完畢才終結。沒有很快方法可能復權,這要依據破產法之規定。

 

Q:申請協商後,我的房子會被拍賣嗎?

A:繳款若有逾期,超過2期會被拍賣。

 

 

Q:申請協商後,多久才會知道結果?

A:自備齊文件並提出協商請求之翌日起25~30日開始協商,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45~90日完成協商作業。

 

Q:申請協商後,金融機構會繼續催收嗎?

A:金融機構於收到債務人備齊7項必備文件後3個營業日內(僅限無擔保債權)停止催收。

 

Q:債務人於債務清理程序中,提供之財產、收入、債務等財務資料如有虛報、捏造、偽造、隱匿情事者,會有何後果?

A:提供之財務資料如有虛報、捏造、偽造、隱匿情事,會產生下列法律效果:

1.債務人的債務裁定不免責。

2.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撤銷免責。

3.債務人會觸及刑責,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Q:自用住宅借款可否納入協商?資格限制為何?

A:可以,但須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協商時,自用住宅借款若有逾期不可超過2期。

2.須依原借款契約條件繼續分期償還。

3.逾期未繳付所積欠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等須於剩餘年限按期平均攤還。

4.逾期未繳付之本金按原借款契約約定之利率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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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相關名詞

 

1.償債能力: 

銀行會根據客戶的收入情形來認定還款能力,亦即償債能力。

 

● 一般信貸會以>>勞保投保金額、最近年度扣繳憑單、個人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轉帳金額、薪資單、薪資條…等來認定,再扣除基本生活所需開銷(各家銀行規定不同)或參考收支比、負債比(DBR)來決定是否放款及放款利率。

 

● 企業主則會以>>公司資本額、401表、403表、405表、往來存摺積數、資金動向…等再參數純益率及進貨存貨比例及營業項目…等來判別該客戶獲利情形而決定是否合乎貸放標準。

 

2.授信異常:

亦即信用不正常的統稱;包含例如主債務、從債務、共同債務、 信貸、房貸、企業貸款、車貸、現金卡…等被列入催收,逾期或呆帳未清償者或逾期、催收清償未滿3年呆帳清償未滿5年者。

 

3.貸款用途:

銀行會根據申貸客戶的資金用途,再衡量客戶年齡收入情形、工作屬性、學歷…等來評估風險指數,再決定放款與否,一般的用途,大致為:買車、房屋修繕、投資理財、子女教育、採購商品、出國旅遊、納稅、消費支出、週轉金、購置廠房設備…等。

 

4.強制停卡:

會造成強停卡原因:不外乎繳款不良、信用貶落、慣性遲繳,甚至該繳未繳而經銀行多次催收且超過90天而未繳者,銀行就會通報聯合徵信中心而加以註記,變成強制停卡戶,則其他銀行在固定週期徵詢原業務查詢時如發現以上情形,就會陸續跟著停卡,而不管你在該行繳款是否正常;當然,在此情形下,你如想再跟任何銀行借貸,那就難上加難了。

 

5.一般停卡:

發生原因大致為:期滿不續、遺失停用、自行停用,或強制停卡清償滿6個月後由強制停用改揭露為一般停用,但銀行還是可藉由金融同業相互照會得知該客戶曾經強制停卡過。

 

6.信用評分:

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會依據民眾和銀行來往情形根據5項指標來評定個人信用評分(1)繳款是否正常(2)近期金融機構查詢次數(3)負債現況(4)使用循環信用頻率與比重(5)銀行往來信用時間長短。該評分最高800分,最低200分,銀行除會參數以上評分外,還會在行內再設一套評分系統,以篩選目標客戶及過濾掉高風險族群。

 

7.信用保險:

當客戶在申辦信用貸款時,有些銀行會要求客戶必須投保「信用保險」,以保障該筆貸款債權,也就是將該筆放款金額投保產物保險,如發生客戶逾期未還時,銀行可逕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以降低授信風險,但銀行絕不會要求申貸客戶在銀行未撥款前事先支付,該筆「信保費」銀行會主動在撥款金額內扣除。一般信保費金額大約是核准金額的3.5%左右(各家銀行規定不一)。

 

8.聯徵註記(協商註記):

一般會註記的原因,大約分為:

(1) 聯徵註記為債務協商者。

(2) 債務協商清償未逾3年者。

(3) 申請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清算)成立,清償完畢,尚未復權者。

(4) 申請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更生)成立,清償完畢,尚未復權者。

(5) 聯徵註記為家屬代為清償債註記者。

(6) 聯徵註記為警示帳戶。

(7) 聯徵註記為偽冒戶。

P.S如有以上任一情況,銀行會將之視為負面表列族群,想要再跟銀行借錢,就會被拒絕。

 

9.信用瑕疵:

會造成信用瑕疵的情形:

(1) 主從債務逾期、催收清償未逾3年者。

(2) 主從債務呆帳清償未逾5年者。

(3) 信用卡強制停卡清償未逾6個月者。

(4) 支票退票清償註記未逾6個月者。

 

10.整合負債:

就是將個人名下無擔保或有擔保負債統合成為一筆,以節省利息拉長還款年 限,降低月付金額,節約放款時間的方法。一般分為:

(1) 向銀行申請信用貸款代償名下信用卡、現金卡、信貸、車貸、企業貸…等多筆借款。

(2) 藉由房屋增貸整合名下信用卡、現金卡、信貸、車貸、企業貸… 等多筆借款。

(3) 申請低利率信用卡來代償高利率循環動用的現金卡、信用卡。

 

11.預借現金:

信用卡預借現金為發卡銀行或機構所提供客戶提領現金的服務,持卡人只要在貼有Visa、Master、Jcb……標誌的自動櫃員機皆可提領,上限為信用卡可動用的金額,手續雖簡便,但會影響申請貸款的成功率,如常有預借現金的情形,銀行大都會認定該客戶經濟較拮据,甚至入不敷出,否則一般人是不會輕易去預借現金。因除手續費外(一般3~5%不等),如變成循還動用,是以信用卡循還利息計算的,所以除非萬不得已,還是儘量避免信用卡預借現金,才不會讓自己評分下降。

 

12.拒絕往來:

若發生支票退票達3張(含)以上且未經辦理清償註記者,票據交換所會將其列為拒絕往來戶,期間為三年,待拒絕往來時間期滿,或於屆滿前將發生的全部退票,皆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紇之註記者,均得申請恢復往來。除此以外,聯徵中心也會根據情況加以顯示,亦即退票紀錄自退票日起揭露三年,拒絕往來紀錄自通報日起揭露三年。但對於退票已清償(俗稱退補)並辦妥註記者,自辦妥清償註記之日起揭露六個月。

 

13.信保基金:(一)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系為協助中小企業貸款而設立之專責機構,旨在配合政府政策,主要針對無法提出足額擔保品之中小企業提供信用保證,協助中小企業順利自金融機構取得所需資金。基本條件為:

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會依據民眾和銀行來往情形根據5項指標來評定個人信用評分(1)繳款是否正常(2)近期金融機構查詢次數(3)負債現況(4)使用循環信用頻率與比重(5)銀行往來信用時間長短。該評分最高800分,最低200分,銀行除會參數以上評分外,還會在行內再設一套評分系統,以篩選目標客戶及過濾掉高風險族群。

 

14.信保基金:(二)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系為協助中小企業貸款而設立之專責機構,旨在配合政府政策,主要針對無法提出足額擔保品之中小企業提供信用保證,協助中小企業順利自金融機構取得所需資金。基本條件為:

(1) 依法登記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

(2) 連續營業已達一年以上。

(3) 最近年度營業額在新台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人數末達50人。

(4) 無「信用或營業狀況不良企業移送信用保證注意事項」所列不得送保之規定者。

◎申請資格需符合以下基本要件,即營運、票信及債信皆正常且符合銀行徵授信 規定者。

(1) 生產事業:系指(A) 依法辦理營利事業登記,領有下列證照之一的企業 1 領有工廠登記證的製造業,唯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毋需辦理工廠登記者,應有製造、加工營業之事實。 2 領有營造業登記證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的營造業。(B) 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8000萬以下且連續營業6個月以上或經常僱員200人以下且連續營業12個月以上。

(2) 一般事業:系指(A) 依法辦理營利事業登記,獨立經營之買賣業、服務業等,唯不含金融及保險業、煤礦開採業、特殊娛樂業。(B) 最近年度營業額在新台幣1億元以下或經常維持員工未滿50人。(C) 連續營業1年以上。

信保基金保證項目:

(一)中小企業基金保證項目:(1)一般貸款 (2)商業本票保證 (3)外銷貸款 (4)購料週轉貸款 (5)政策性貸款 (6)覆約保證 (7)發展貸款 (8)小額簡便貸款 (9)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 (10)建構研發環境優惠貸款 (11)批次保證 (12)知識經濟企業貸款 (13)協助中小企業赴邦交國家投資貸款。

(二)專案基金保證項目:(1)自創品脾貸款 (2)青年創業貸款 (3)徵型企業創業貸款 (4)就學貸款 (5)留學生就學貸款 (6)青年海外生涯體驗貸款 (7)國際專利權訴訟貸款 (8)非中小企業之數位內容產業及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 (9)勞工退休金貸款。

 

15.二胎房貸:

就是房屋已經有第一順位貸款後,又向第二家銀行申請房屋貸款,其基本原則是第一順位需是金融同業所設定(非民間),且申請人不能有民間第二順位抵押借款 (金融機構設定則不在此限,唯銀行核准後需先塗銷原第二順位設定(可代償),再由申貸銀行重新設定第二順位完成後才能撥款)。其可核貸金額是以第一順位訂約的15~20%,最高核貸金額不得大於150萬為基本依據,但如房屋估價尚有殘值,則不在此限。

 

16.放款:

屬於金融機構授信業務的一環,如簡單依放款年限可分為短期授信、中期授信與長期授信。但如依抵押品又分為有擔保品放款與無擔保品放款。

有擔保品放款大致為:

(1) 短期擔保放款:一般年限為1-3年,其貸款產品如:訂單貸款。

(2) 中期擔保放款:一般年限為1-7年,其貸款產品如:汽車貸款。

(3) 長期擔保放款:一般年限為7-30年,其貸款產品如:房屋貸款。

無擔保品放款大致為:

(1) 短期放款:一般年限為1-3年,其貸款產品如:小額信貸。

(2) 中期放款:一般年限為1-7年,其貸款產品如:個人信貸。

(3) 長期放款:一般年限為7-20年,其貸款產品如:房貸附加之信用貸款。

 

17.徵信:

亦即銀行在接受客戶提出申請貸款時會向財產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中小企業信用保証基金、農業信用保証基金或台灣票據所等單位(依申請產品種類有所差別),蒐集查詢及調閱本人基本資料、繳息情形、信用往來……等 的過程作為核貸與否及核定利率額度的參考,些一流程統稱為徵信。

 

18.對保:

申請銀行貸款經徵信人員核准批覆書後,申請人、保證人或其共同借款人攜帶當初所附申請文件之正本〈如:身份證、健保卡、薪資轉帳、營利事業登記證…等〉親赴銀行簽署契約書、借據或本票及撥款同意書,且經對保人員對照本人無誤及所附資料與正本相符的動作俗稱為對保。

 

19.房保:

泛指為擁有房屋所有權的保證人,但保證之情形又有差別。

例: (1) 甲君為房屋所有權人,唯由乙君向銀行申請房屋貸款並為借款人,但所提供之 抵押品(房屋)卻為甲君所有,故此案借款人雖是乙君,但甲君當然為提供房屋擔保之保證人,且此抵押標的物由甲君提供並由銀行設定。

(2) A君為公司負責人向銀行申請企業貸款並由B君為具有房屋之保證人;此案B君雖有房屋且願為A君之保證人,但卻不需以房屋為擔保品提供銀行設定,原因為A君所申請之產品種類為企業主信貸,故B君僅為附有財力之保證人即可,而不必提供擔保品予以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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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除警示戶的權限屬原通報單位,所以你看判決書應該知道是誰通報的。如果不知道的話,可以向查詢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個人信用報告註明要查詢警示帳戶即可。

  要申請解除警示帳戶必須有下列情形,才可以請最初通報警示帳戶分局偵查隊辦理解除:

   1、不起訴處分      7、保護處分        
 2、無罪判決       8、一般商業買賣糾紛
 3、罰金         9、冒名申辦
 4、判刑執行完畢    10、存款帳戶遭盜用
 5、緩起訴       11、陳情遭誤設警示,經查證屬實
 6、緩刑        12、其他

 

(一)、由申請人填寫本申請書一式三份;第一份由受理單位(分局偵查隊)作為解除警示之憑據;其餘二份分由

受通報之金融機構暨刑事察局辦理解除警示作業註記。

  

(二)、民眾遭冒名開戶之解除警示,申請人應帶證明身分證件資料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報告書親赴至戶籍地、現住地、通報警示或遭冒名開戶金融機構所在地之警察機關,請求協助調查及解除相關事宜。

 

冒名申辦:係指開戶人以偽造之身分證明文件申請開辦帳戶,或未經他人同意而持他人身分證件在申請開戶之文件表格內為不實之填載及偽簽姓名。

 

(三)、另民眾、公司法人因一般商業交易糾紛、帳戶遭盜用或遭誤設警 示案件,申請人(代理人)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親赴管轄警察機關主動接受調查,以釐清誤設原委。

   帳戶遭盜用:係指存款帳戶在開戶人不知情之下,遭他人盜用作為犯罪帳戶使用。

 

(四)、司法程序終結案件之解除警示,申請人應檢附身分證件資料、刑事判決書(含地檢署處分書、少年法庭裁定書)、執行完畢證明或罰金繳納收據影本,送交或郵寄至該案件移送警察機關併案辦理,惟受理單位認有查證之必要,申請人仍應配合到場說明;另各警察單位填具司法程序終結之各項解除原因代號者,應以主刑為優先並審核當事人所檢附相關司法文書及執行完畢之證明。

 

提供以下相關法則及處置辦法:

  關於警示帳戶餘額在新臺幣1,000元以內,金融機構依存款契約終止契約規定辦理結清銷戶之處理措施。(發文日期:94/5/16 發文字號:銀局一字第0941000352號)

  

「警示帳戶」,係指警調機關為查緝電話詐欺恐嚇案件,依警示通報機制,請金融機構列為警示帳戶者。

 


  警示帳戶經依約結清銷戶,餘額轉為其他應付款,客戶申請給付時,依法處理。

 

嗣後該帳戶不再列入警示帳戶之相關統計。


警示帳戶雖經結清銷戶,惟警示效力對該帳戶開戶人仍然存在,且該帳戶於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通報案件紀錄,由原通報警示單位通知註銷時,始得註銷。

標題:關於警示帳戶餘額在新臺幣1,000元以內,金融機構依存款契約終止契約規定辦理結清銷戶之處理措施。

發文日期:2005/5/16

發文文號:銀局(一)字第0941000352號函

發文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內文主旨:關於警示帳戶餘額在新臺幣1,000元以內,金融機構依存款契約終止契約規定辦理結清銷戶之處理措施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94年4月18日邀集金融業者研商「加速警示帳戶還款事宜」會議結論四:「與會單位建議餘額小之警示帳戶返還恐無實益,可否先予結清銷戶,請銀行局研議後,行文各金融機構配合」辦理。

 

二、所稱「警示帳戶」,係指警調機關為查緝電話詐欺恐嚇案件,依警示通報機制,請金融機構列為警示帳戶(終止該帳號使用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轉帳功能)者。

 

三、警示帳戶經依約結清銷戶,餘額轉為其他應付款,俟客戶申請給付時,依法處理。嗣後該帳戶不再列入警示帳戶之相關統計。

 

四、警示帳戶雖經結清銷戶,惟警示效力對該帳戶開戶人仍然存在,且該帳戶於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通報案件紀錄,由原通報警示單位通知註銷時,始得註銷。

 

警示帳戶衍生的管制帳戶如果已經各金融機構研判無詐騙之虞時,金融機構也應立即解除限制,避免造成存戶不便。

 

 

至於應檢附資料分別摘要如下:

 


(一)不起訴處分:須檢附不起訴處分書。

(二)無罪判決:須檢附無罪判決書。

(三)罰金:1、單純裁判罰金處分。

2、單純裁判罰金處分未能完納,遭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執行完 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執行完畢證明。

(四)判刑執行完畢:

   1、徒刑執行完畢須檢附判決書及出監證明書。

   2、科處罰金並繳納完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罰金繳款收據。

   3、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易以訓誡者,須檢附判決書及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證明。

 

(五)緩起訴:須檢附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附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

 

(六)緩刑:

   1、單純宣告緩刑者,須檢附判決書。

   2、宣告緩刑並附帶緩刑負擔或指令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緩刑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判決書內載有刑法第74條第2項各款規定者)

  。

(七)保護處分: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有關保護處分之規定。須檢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之裁定書。

上開「解除警示帳戶原因」之圈選項目,各受理單位僅可單選切勿複選,以利金融機構暨刑事警察局辦理解除警示作業註記。

 

若金融機構遇有客戶有請求解除警示之事由,而原通報之警機關不予處理之具體個案,請金融機構逕洽165反詐騙諮詢專線協助處理。

 

請聯徵中心分別就刑事警察局及金融機構提供之警示帳戶資料,精確查核比對,並將雙方資料有出入部分於聯徵中心資訊平台上揭露,金融機構及刑事警察局應自行檢視補正,如有逾10日仍未補正者,由聯徵中心分別函送刑事警察局及本會銀行局處理。

 

  如何申請個人信用報告?查詢費新台幣100元。

(一)本人臨櫃:帶身分證正本或、健保卡、護照、駕照、學生證、戶口名簿、最近30日內「全戶戶籍謄本」等任何一種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正本。

 

(二)委託他人臨櫃:

   受託人須帶:1、當事人與受託人雙方身分證正本。

         2、當事人戶口名簿正本或最近30日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3、當事人親自撰寫並簽章之委託書。第2天即可帶當事人身分證正本前來取件或以限掛方式所勾選之寄發地址。

(三)郵寄申請辦理:

 


   1、請填妥「乙式:郵寄申請」申請書,親自於簽章處簽名或蓋章。

   2、檢附身分證明文件:A、身分證正反兩面影本。

              B、最近30日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C、健保卡、護照、駕照、學生證、居留證等足資證明本人身分之文件中任一項證明文件,證明文件若為影本者,請於影本上加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並於其後簽名或蓋章,提供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辨識本人身分及存證。

   3、若第2項C.身分證明文件提供有困難者,可檢附公證人(含法院公證人及民間公證人)認證之身分證影本及認證書。

(四)查詢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至下午5:00。

   洽詢電話: 02-23813939 #232

   掛號交寄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2號16樓

   一定要執行完畢才可以申請解除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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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銀行圈存帳戶、凍結帳戶 

 

1.若是債務人滯欠A銀行債務(貸款、卡債等) 

 

A銀行可以直接圈存(也就是所謂的凍結帳戶)債務人於該銀行的 存款,通常凍結的金額就是

滯欠的金額

 

2.債務人欠債權銀行A銀行的債務,A銀行想要凍結債務人在  B銀行的存款,必須要透過法

的執行命令。

 

而執行命令必須向法院聲請,通常聲請來源有幾項:

1.假扣押或假處分。

2.取得執行名義(判決或支付命令確定、和解筆錄)後聲請強制執行。

 

帳戶凍結有多種情況

 

1.靜止戶~若近兩年無交易且存款餘額低於5000元以下,即會列為靜止戶;均無法再交易。

 

2.因欠款被圈存~若跟銀行有借貸往來,繳款逾期達圈存標準,銀行為保障債權,即會針對

帳戶持有人一定金額做帳戶圈存;還是可以存入,只要有餘額達到欠款金額以上的錢才可以

動用。

 

3.被通報警示戶~若帳戶被人冒用(或本來就是)被受害人報警通報銀行;設警示戶,警方

會通知帳戶持有人到案說明。

 

4.其它~如有被法院通報也會凍結。

 

 

 

全 方 位 貸 款 理 財 生 活 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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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帳戶Q&A

  

 

Q1 什麼叫做「警示帳戶」?

 

A1 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金融機

 

構將當事人的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

  

 

 

Q2 我的存款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後,會受到什麼影響?

 

A2 存款帳戶被通報是「警示帳戶」時,金融機構會立即透過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以下簡稱聯徵中心)的警示帳戶網路,通報全國金融機構,金

 

融機構也會暫停「警示帳戶」全部交易功能,所以匯入「警示帳戶」的

 

款項,也會退回匯款行。 

  

 

 

Q3 如何知道我的存款帳戶被通報為「警示帳戶」?

 

A3 如果您想了解自己的存款帳戶有沒有被列「警示帳戶」,聯徵中心

 

有提供書面查詢服務,您可以打電話(02-2381-3939#232)洽詢或上

 

聯徵中心網站(www.jcic.org.tw)了解書面查詢的方法。

  

 

 

 

Q4 我可以打電話到聯徵中心暸解我的存款帳戶有沒有被列為「警示帳戶」,或「警示帳戶」是否已經被解除嗎?

 

A4 不可以。因為在電話中聯徵中心無法確認打電話人的真實身分,為

 

了維護您信用資料安全,沒有開放電話查詢服務。

  

 

 

Q5 如果我的存款帳戶被誤列為「警示帳戶」,該如何解除?

 

A5 如果您的存款帳戶被警察機關誤設為「警示帳戶」,可以備妥身分

 

證明文件,親自到住家或辦公場所最近的警察機關,請求協助調查及解

 

除事宜。

  

 

 

Q6 存款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後,它的警示期限多久?

 

A6 「警示帳戶」的揭露期限從每次通報日起算,超過5年聯徵中心不

 

再揭露此訊息,但是如果原通報機關在期限屆滿前再通報,聯徵中會繼

 

續從再行通報日起揭露5年。

  

 

 

Q7 「警示帳戶」已經解除了,我的信用報告上還會揭露嗎?

 

A7 警示帳戶中,只要不是被檢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認定為有罪的案件 

 

(例如不起訴處分、無罪判決、一般商業買賣糾紛、冒名申辦、存款帳戶

 

遭盜用、遭誤設警示、其他),那麼從解除那天起聯徵中心就不再揭露;

 

至於被檢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認定有罪的案件(例如罰金、判刑執行完畢、

 

緩起訴、緩刑及保護處分),則是從解除那天起揭露一年,但最長不會超

 

過通報日起算5年。

  

 

 

Q8 如果我的身分證遺失時,要如何防範被冒名到金融機構開戶,貸款或申請信用卡?

 

A8 身分證遺失,您應該儘快親自向戶政事務所,或是用電話向您戶籍

 

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掛失,並申請補發新的身分證。您如果擔心身

 

分證會被有心人士冒名開戶或申請貸款、現金卡、信用卡,您可以向聯

 

徵中心申請一份綜合信用報告書,加以核對,如有可疑記錄,應該儘快

 

向報送資料的金融機構接洽釐清。 

  

 

 

Q9 什麼叫做「衍生管制帳戶」?

 

A9 指警示帳戶的開戶人,開立的其他存款帳戶,包括您在警示帳戶銀

 

行開立的其他帳戶,及在其他銀行開立的存款帳戶。

  

 

 

Q10 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後,會受到什麼影響?

 

A10 存款帳戶屬「衍生管制帳戶」者,金融機構也會暫停帳戶使用提

 

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匯入款項時也會退回

 

匯款行。但經金融機構查證這些帳戶疑似不法或異常情形消滅時,金融

 

機構應立即解除相關限制措施。

 

 

Q11 為什麼要有「衍生管制帳戶」?

 

A11 衍生管制帳戶是為了防止歹徒利用同一個人在不同金融機構的其

 

他帳戶繼續行騙。這種管制方法是鑒於金融機構對存款帳戶應該善盡管

 

理的責任,所以金融機構針對可能有問題的存款帳戶,可以暫時停止款

 

項的進出。

  

 

 

Q12 聯徵中心會不會揭露「衍生管制帳戶」?

 

A12 不會。「衍生管制帳戶」是由各金融機構依警示帳戶的名單,進

 

行內部存款帳戶控管機制。

  

 

 

Q13 我的存款帳戶如果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是不是要透過聯徵

 

中心才能辦理解除?

 

A13 不是。「衍生管理帳戶」是由金融機構端自行管控,所以它的解

 

除,必須要金融機構查證沒有問題以後,由金融機構自行解除限制。 

  

該如何解除警示帳戶??

  

 

    一、帶著法院的判決書 

 

 

 

1、       判決執行完畢書

 

2、       不起分處決書

 

3、       到鄰近的警察局(偵查隊)申請

 

 

二、[警示帳戶解除書](一式三份)

 

 

PS.如不見,則須到原申請警局補辦理

 

 

三、到原各地開戶銀行解除警示帳戶

    

解除後,就看你是哪種情形來決定註記時間的長短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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