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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除警示戶的權限屬原通報單位,所以你看判決書應該知道是誰通報的。如果不知道的話,可以向查詢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個人信用報告註明要查詢警示帳戶即可。

  要申請解除警示帳戶必須有下列情形,才可以請最初通報警示帳戶分局偵查隊辦理解除:

   1、不起訴處分      7、保護處分        
 2、無罪判決       8、一般商業買賣糾紛
 3、罰金         9、冒名申辦
 4、判刑執行完畢    10、存款帳戶遭盜用
 5、緩起訴       11、陳情遭誤設警示,經查證屬實
 6、緩刑        12、其他

 

(一)、由申請人填寫本申請書一式三份;第一份由受理單位(分局偵查隊)作為解除警示之憑據;其餘二份分由

受通報之金融機構暨刑事察局辦理解除警示作業註記。

  

(二)、民眾遭冒名開戶之解除警示,申請人應帶證明身分證件資料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報告書親赴至戶籍地、現住地、通報警示或遭冒名開戶金融機構所在地之警察機關,請求協助調查及解除相關事宜。

 

冒名申辦:係指開戶人以偽造之身分證明文件申請開辦帳戶,或未經他人同意而持他人身分證件在申請開戶之文件表格內為不實之填載及偽簽姓名。

 

(三)、另民眾、公司法人因一般商業交易糾紛、帳戶遭盜用或遭誤設警 示案件,申請人(代理人)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親赴管轄警察機關主動接受調查,以釐清誤設原委。

   帳戶遭盜用:係指存款帳戶在開戶人不知情之下,遭他人盜用作為犯罪帳戶使用。

 

(四)、司法程序終結案件之解除警示,申請人應檢附身分證件資料、刑事判決書(含地檢署處分書、少年法庭裁定書)、執行完畢證明或罰金繳納收據影本,送交或郵寄至該案件移送警察機關併案辦理,惟受理單位認有查證之必要,申請人仍應配合到場說明;另各警察單位填具司法程序終結之各項解除原因代號者,應以主刑為優先並審核當事人所檢附相關司法文書及執行完畢之證明。

 

提供以下相關法則及處置辦法:

  關於警示帳戶餘額在新臺幣1,000元以內,金融機構依存款契約終止契約規定辦理結清銷戶之處理措施。(發文日期:94/5/16 發文字號:銀局一字第0941000352號)

  

「警示帳戶」,係指警調機關為查緝電話詐欺恐嚇案件,依警示通報機制,請金融機構列為警示帳戶者。

 


  警示帳戶經依約結清銷戶,餘額轉為其他應付款,客戶申請給付時,依法處理。

 

嗣後該帳戶不再列入警示帳戶之相關統計。


警示帳戶雖經結清銷戶,惟警示效力對該帳戶開戶人仍然存在,且該帳戶於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通報案件紀錄,由原通報警示單位通知註銷時,始得註銷。

標題:關於警示帳戶餘額在新臺幣1,000元以內,金融機構依存款契約終止契約規定辦理結清銷戶之處理措施。

發文日期:2005/5/16

發文文號:銀局(一)字第0941000352號函

發文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內文主旨:關於警示帳戶餘額在新臺幣1,000元以內,金融機構依存款契約終止契約規定辦理結清銷戶之處理措施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94年4月18日邀集金融業者研商「加速警示帳戶還款事宜」會議結論四:「與會單位建議餘額小之警示帳戶返還恐無實益,可否先予結清銷戶,請銀行局研議後,行文各金融機構配合」辦理。

 

二、所稱「警示帳戶」,係指警調機關為查緝電話詐欺恐嚇案件,依警示通報機制,請金融機構列為警示帳戶(終止該帳號使用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轉帳功能)者。

 

三、警示帳戶經依約結清銷戶,餘額轉為其他應付款,俟客戶申請給付時,依法處理。嗣後該帳戶不再列入警示帳戶之相關統計。

 

四、警示帳戶雖經結清銷戶,惟警示效力對該帳戶開戶人仍然存在,且該帳戶於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通報案件紀錄,由原通報警示單位通知註銷時,始得註銷。

 

警示帳戶衍生的管制帳戶如果已經各金融機構研判無詐騙之虞時,金融機構也應立即解除限制,避免造成存戶不便。

 

 

至於應檢附資料分別摘要如下:

 


(一)不起訴處分:須檢附不起訴處分書。

(二)無罪判決:須檢附無罪判決書。

(三)罰金:1、單純裁判罰金處分。

2、單純裁判罰金處分未能完納,遭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執行完 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執行完畢證明。

(四)判刑執行完畢:

   1、徒刑執行完畢須檢附判決書及出監證明書。

   2、科處罰金並繳納完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罰金繳款收據。

   3、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易以訓誡者,須檢附判決書及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證明。

 

(五)緩起訴:須檢附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附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

 

(六)緩刑:

   1、單純宣告緩刑者,須檢附判決書。

   2、宣告緩刑並附帶緩刑負擔或指令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緩刑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判決書內載有刑法第74條第2項各款規定者)

  。

(七)保護處分: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有關保護處分之規定。須檢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之裁定書。

上開「解除警示帳戶原因」之圈選項目,各受理單位僅可單選切勿複選,以利金融機構暨刑事警察局辦理解除警示作業註記。

 

若金融機構遇有客戶有請求解除警示之事由,而原通報之警機關不予處理之具體個案,請金融機構逕洽165反詐騙諮詢專線協助處理。

 

請聯徵中心分別就刑事警察局及金融機構提供之警示帳戶資料,精確查核比對,並將雙方資料有出入部分於聯徵中心資訊平台上揭露,金融機構及刑事警察局應自行檢視補正,如有逾10日仍未補正者,由聯徵中心分別函送刑事警察局及本會銀行局處理。

 

  如何申請個人信用報告?查詢費新台幣100元。

(一)本人臨櫃:帶身分證正本或、健保卡、護照、駕照、學生證、戶口名簿、最近30日內「全戶戶籍謄本」等任何一種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正本。

 

(二)委託他人臨櫃:

   受託人須帶:1、當事人與受託人雙方身分證正本。

         2、當事人戶口名簿正本或最近30日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3、當事人親自撰寫並簽章之委託書。第2天即可帶當事人身分證正本前來取件或以限掛方式所勾選之寄發地址。

(三)郵寄申請辦理:

 


   1、請填妥「乙式:郵寄申請」申請書,親自於簽章處簽名或蓋章。

   2、檢附身分證明文件:A、身分證正反兩面影本。

              B、最近30日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C、健保卡、護照、駕照、學生證、居留證等足資證明本人身分之文件中任一項證明文件,證明文件若為影本者,請於影本上加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並於其後簽名或蓋章,提供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辨識本人身分及存證。

   3、若第2項C.身分證明文件提供有困難者,可檢附公證人(含法院公證人及民間公證人)認證之身分證影本及認證書。

(四)查詢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至下午5:00。

   洽詢電話: 02-23813939 #232

   掛號交寄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2號16樓

   一定要執行完畢才可以申請解除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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